之前曾在基隆地院當過法官助理,目前每個法院都會設有訴訟輔導科,用來協助回答民眾對於訴訟程序上的問題,該院的訴訟輔導是要由法助來輪值,所以我們每個月都會有大約兩次機會要到訴訟輔導科與民眾面對面討論他們面臨的問題,雖說有很多民眾都會把訴訟輔導當成是心理輔導,來問的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個人情感上的抱怨就是了。

 

有一次比較特別的是,一位當事人拿著繳費裁定案件來詢問,他是說他看不懂繳費裁定的內容,要我解釋給他聽。本件國賠案件,可以由民事法院來審理,既然是民事案件,起訴時原告都要按照請求的金額繳一筆裁判費,不過這件他是向基隆市政府請求「1.被告應頒發原告黃金380台兩打造【市府有功】匾額1面。2.被告應賠償原告1億元。3.被告應聘雇原告終生擔任被告交通顧問,每月支薪15萬元。」,就第1點跟第3點,法官怎麼會知道黃金380台兩打造的匾額跟聘雇他作為顧問到底價值多少錢呢?因此就寫了一個裁定,請他算好多少錢,法院才能依照這個金額來算裁判費用。跟他解釋時,感覺這位當事人的確不懂法律,而且滿固執的,要問到很細微的意思,問了很久才離開(訴訟輔導科通常有很多在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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