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訴筆記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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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本網誌的讀書筆記本內容也太少了…不過除了法律人以外,應該沒什麼人有興趣看啦!

最近有則「女警同理心扮社工 逮獲販毒鴛鴦」新聞引起我的注意(說是最近其實也有一陣子了,畢竟本人的部落格不是很即時在更新的)。

新聞大致內容是讚揚一名新女警為了調查販毒一對夫妻販毒案件,到嫌犯家時隱瞞真實身份,謊稱自己是社工聽到有小孩子哭聲前來關心,騙嫌犯開門後,進入嫌犯家中搜索出安非他命等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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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嘟嘟右衛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本質上為證人。

二、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基本訴訟權。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已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者,因其信用性已獲得保障,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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